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596号 |
原告范某某,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好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 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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