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011号 |
原告李彬,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李爱云,女,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赵东山,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彬诉被告李爱云、赵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彬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人民陪审员 毛海成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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