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9号 |
原告冯淼鑫,男,出生于1964年3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新密市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天佑,男,出生于1971年8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淼鑫诉被告周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淼鑫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淼鑫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淼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冯淼鑫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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