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400号 |
申请执行人赵存有。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存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
上一篇:孙宝山与郑宝财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