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403号 |
申请执行人赵亮亮。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代表人孙林。 申请执行人赵亮亮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
上一篇:郭二现与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