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406号 |
申请执行人闫宝荣。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11号纸业综合楼5楼。 代表人赵志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代表人张沄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占臣。 申请执行人闫宝荣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王占臣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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