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957号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聪聪,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鹏飞,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赵鹏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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