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169号 |
原告周新明,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庆华,男,成年,汉族。 被告吕红路,男,成年,汉族。 被告赵淑清,女,1972 年4月 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明诉被告曾庆华、吕红路、赵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明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新明负担。
审 判 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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