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4号 |
原告梁建文,男。 被告张国章,男。 原告梁建文诉被告张国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11年至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材料共计13 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13 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情况,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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