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4)浚法执字第378号 |
申请执行人王永利。 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平原路临街商业楼二层02号。 代表人王芳,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与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
上一篇:郭云霞与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