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666号 |
原告孟西乾,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连芹,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西乾诉被告曹连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西乾于2014年5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其全部损失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西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西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西乾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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