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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盗窃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5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
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5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漏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从开封市监狱押解回长葛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2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霍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到107国道长葛市于井钢材市场附近路西一栋棕色居民楼2单元6楼东户,用之前在此户盗窃的房屋钥匙将屋门打开,盗走被害人李某甲放置在家中的一台美菱牌自动洗衣机、一台三星牌43寸液晶电视、一套“心好”牌茶具和一台“爱德”牌电磁炉。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709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霍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漏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霍某某辩称:对指控的内容无异议,但不属于累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霍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到107国道长葛市于井钢材市场附近路西一栋棕色居民楼2单元6楼东户,用之前在此户盗窃的房屋钥匙将屋门打开,盗走被害人李某甲放置在家中的一台美菱牌自动洗衣机、一台三星牌43寸液晶电视、一套“心好”牌茶具和一台“爱德”牌电磁炉。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7098元。

另查明,霍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霍某甲、李某某证言、霍某某、霍某甲、李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2008)魏刑初字第477号、(2009)魏刑初字第336号、(2013)长刑初字第0042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霍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霍某某该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应认定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霍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霍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岳全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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