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刑字第19号 |
申请执行人 :程照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裴桃,女,汉族。 被执行人 :王德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 :田乐乐,男,汉族。 程照军、裴桃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洛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王德亮、田乐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王德亮的住所地在嵩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洛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嵩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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