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刑字第18号 |
申请执行人 :牛治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献中,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献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五周,男,汉族。 被执行人 :李昆峰,男,汉族。 牛治献、牛献中、牛献周、牛五周依据本院(2012)洛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李昆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李昆峰的住所地在偃师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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