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刑字第00016号 |
申请执行人王秀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倩倩,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雅倩,女,汉族。 被执行人朱豹龙,男,汉族。 王秀琴、朱倩倩、朱雅倩诉朱豹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主要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龙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飞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