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662号 |
原告邢捍卫,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素环,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捍卫诉被告张素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捍卫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捍卫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捍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邢捍卫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上一篇:寇大建、苗丹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