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安民申字第00004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海英,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马冬秀,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明生,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阳县蒋村乡西蒋村村民委员会。 原审原告马巧只,女,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马敏秀,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马明凤,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马明娥,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马海英、马冬秀与被申请人马明生、安阳县蒋村乡西蒋村村民委员会及马巧只、马敏秀、马明凤、马明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海英、马冬秀申请再审称,马海英的户口一直在安阳县蒋村乡西蒋村,从未迁出过。被告西蒋村村委会将原告及其父母的承包地又承包给被告马明生,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只认定原告种自己的地,不让种父母的地是不正确的,而且还应该判决马明生将承包地的租地收益归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马海英、马冬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委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海英、马冬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江涛 审 判 员 户月娟 审 判 员 姚晓丽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月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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