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031号 |
原告:李旦,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川,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景耀,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旦诉被告贺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旦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旦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志远 人民陪审员 刘惠娜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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