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288号 |
原告:李超,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马和平,男,1953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马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超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