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安刑初字第00515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菲,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汉族。 辩护人魏争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菲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菲及其辩护人魏争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菲虚构自己能快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通过其女朋友杨某甲骗取安阳县磊口乡22名村民的办证费,共计113300元,王菲收到钱后用于赌博、挥霍。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菲对指控的犯罪金额及罪名均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菲不认识22个村民,没有虚构自己能快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指控诈骗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菲虚构自己能快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通过其女朋友杨某甲骗取安阳县磊口乡22名村民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113300元,被告人王菲收到钱后没有为村民办理驾驶证,而是用于自己赌博、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王菲女朋友杨某甲于案发后退出4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菲供述 我和安阳县磊口乡上庄村的杨某甲2011年认识后开始处对象。2012年8月份,我通过石家庄的郝某某为我朋友李甲用4500元在石家庄市蓝天驾校办了一个C型驾驶证。杨某甲知道后就问我能否办到驾驶证。我说可以。当时我心想通过办证挣点钱,之后杨某甲就通过她母亲在2012年10月份给我打了一笔钱,我收到钱后问郝某某,他说现在办不了了,我也爱面子,就没给杨某甲说办不了。我就拿着办证的钱都吃饭、住宾馆等花了。后来杨某甲的母亲又问我能否办证。我还说可以,之后她就又给我打钱。一共有22个人给我打钱,都是以为他们办驾驶证的名义让他们打的钱。我给他们说是办一个C证4500元,办一个B证5000元。他们都是通过杨某甲的邮政银行卡给我打的,我一直拿着杨某甲的银行卡,他们不是一笔打过来的。我有两张邮政卡,都是以杨某甲的身份证办的。后来我赌博输的多了,就以给他们转驾驶证档案的名义再收他们500元或400元。2013年7月份,杨某甲问我是不是办不成证了,给我说办不了证把钱退给人家吧。我当时说是,之前她不知道。我从2012年11月份开始打麻将,我自己输了七八万元,还和别人合伙输了四万余元,其余的钱都吃饭、住宾馆花了。中间一直有人问我,办好证了没有,我都以正办着为由打发他们。杨某甲也从中获利了,有时她把中间钱去掉给我。杨某甲在2013年7月份以前一直以为我能办成证,所以她就继续帮我在磊口找人收钱,她挣个中间钱,她没有骗那22个人。对金额113300元中我得到108800元,杨某甲得到4500元我没有异议。另外我打麻将输的多了,还借了杨某甲母亲二万余元,我都打着借条了。直至2013年8月5日,杨某甲的母亲见到我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其与杨某甲聊天的过程中,听说她对象王菲能办驾驶证,其便说想办一个。2月份的一天,其到杨某甲家将4000元钱给了杨某甲。后没有办成驾驶证。期间其给杨某甲联系问办理驾驶证的情况,后杨某甲说有可能被王菲骗了。安河村的李乙让杨某甲通过王菲办一个驾驶证,通过其把4500元钱给杨某甲,后来杨某甲又给李乙联系说钱不够,李乙又直接给杨某甲打了500元钱。 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其与王菲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王菲能办C1驾驶证,驾驶证考试不过关时也能让过关,后其在杨某甲家中把4000元钱和其儿子杨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都给了杨某甲,让杨某甲给了王菲,给其儿子办C1驾驶证。到3月份的一天,杨某甲给其妻子说钱不够,让再拿900元钱,其妻子把900元给了杨某甲。之后问过杨某甲办证的事,杨某甲给王菲联系了,王菲一直往后推,后听袁某乙说被骗了,而且被骗的还不止其一个人。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其和杨某甲联系问办驾驶证的情况,杨某甲说办一个C证需要5000元,后其和同事杨某丁、牛某某一起准备办理。5月1号,其把三个人的钱打到杨某甲提供的一个邮政卡帐号里。之后其就一直等,停了有十几天,杨某甲打电话说办证的钱不够,每人还得拿600元,其就把1800元打她的卡里。后问王菲,王菲说正给办着了。之后其又给王菲打了几次电话,王菲总是以各种理由推。后听说王菲被抓了。 4、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戊、常志峰、张某乙、袁某甲等人陈述,证明他们通过杨某甲让王菲帮忙办驾驶证,将钱给杨某甲、王菲,后被骗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其与王菲于2012年春节后开始谈对象。2012年11月份,其和王菲在山西运城打工,有一天其给其妈打电话期间,王菲和其妈说起能办驾驶证的事。后其村的郭某甲知道后就联系了下庄村的两个人,他们打电话问时,王菲给他们说了情况。然后下庄那两个人就把钱打到其尾号为218的邮政储蓄卡上,每人打了3500元。打完钱王菲就把卡要走了,说给河北驾校打钱。后来问王菲怎么回事,他说他在河北的一个驾校认识人,通过他报名考试的时候能安排到前面。王菲让下庄的两个人把办证所需的手续通过邮箱发到其QQ邮箱里。现在其才知道他根本就没有给人家报名。期间邻居杨某乙到家窜门,王菲就和他说能办驾驶证的事,说办证需要4000元,后杨某乙就给了其4000元和杨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后杨某己和杨某戊听说后也要办,把4000元和手续都给了其,其就把钱打到尾号为707的邮政储蓄卡上,后来王菲又说需要900元,其就又给他们两个人要了900元,给王菲打到卡上,这张卡王菲至今还拿着。北磊口村的李某丙办证给了其4000元,其直接把现金给了王菲。之后到5月份又陆陆续续收了十几个,然后把钱都打到707的卡上了。其每收一个都要给王菲打电话,王菲说多少钱,其再给别人说,一般是C证收4900元,有的收5400元,有的收5600元;B证收5900元或者6000元。这些人办证都是经其介绍给的王菲钱。其中其给王菲说李某丁和吕某说他们两个钱不够,王菲说先垫开,有多少先收多少。2013年5月份的时候,陆续有人来问办证的情况,其给王菲打电话,他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后推。6月份找的人多了,其就到鹤壁找王菲,王菲以各种理由不和其见面,其觉得不对劲,直到王菲和其妈借钱,在安阳把王菲逮住。王菲编造各种谎言借过其妈31000元,不过都有借条。通过其让王菲办驾驶证的22个人,一共损失是111300元。其妈袁某乙还垫了2000元。其中间抽了4500元工资钱,最后通过转账或现金给的王菲办驾驶证的钱一共是108800元。 2、证人袁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约11月份的一天,其女儿打电话说王菲能给别人办驾驶证,包过,只要拿钱就能办。后王菲电话里直接给郭某乙说能办成驾驶证的情况。过了几天郭某乙从许家沟乡下庄村找了林甲、林某乙,说这两个人想通过王菲办C1驾驶证,郭某乙便通过其女儿杨某甲给王菲联系,后来商定每人3500元钱包过,后来王菲把杨某甲的一个邮政储蓄卡号给了他们两个人,让他们两个人把钱打到这个卡上,还让两个人看看户名是不是杨某甲,并让两人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发到杨某甲的QQ空间里。之后两人就把钱打过去了,等着王菲让他们去考试,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让他们两个人去考试。期间两人来找过,问其办驾驶证的情况,其给女儿联系,问王菲啥情况,王菲说已经替他们考试了,过几天就把驾驶证拿回来。但是到现在也没拿到驾驶证。到现在王菲一个驾驶证都没办好,其怀疑他是在骗人然后报了案。 (三)书证 1、控告状,证明杨某甲及其母亲袁某乙控告王菲的情况。 2、被告人王菲户籍证明,证明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安阳县公安局从杨某甲处扣押邮政储蓄卡、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身份证及人民币4500元的情况。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及转账凭单,证明被害人向杨某甲账户转账的情况及杨某甲给被告人王菲转账的情况。 5、借条,证明王菲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和2013年6月25日向袁某乙借款共计31000元。 6、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菲2005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6月21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1133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菲对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及其和辩护人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菲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杨某甲证言及相关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告人王菲在明知不能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虚构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收取22名被害人办理驾驶证的113300元,并用于赌博和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菲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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