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305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 负责人贾中和,男,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冯国军,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 被告孙松恩,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 被告冯军强,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孙少辉,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孙少辉、冯军强、冯国军、孙松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交法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孙少辉、冯军强、冯国军、孙松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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