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初字第146-3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 负责人张少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发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明远,该行职员。 被告河南众友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总经理。 被告田涛,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 被告王建梅,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国记,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李延许,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诉被告河南众友合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田涛、被告王建梅、被告李延许、被告王国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40元,减半收取12887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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