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2613号 |
原告姚东东,男,200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姚宗继,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宗欣,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姚东东诉被告韩宗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宗欣向本院提起(2013)巩行初字第7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因本案须依本院(2013)巩行初字第7号行政案件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贺东方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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