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12号 |
原告郭春枝,女,出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慎金龙,系郭春枝丈夫。 被告张小传,女,出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 被告于重敏,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枝诉被告张小传、于重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枝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春枝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春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郭春枝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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