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163-2号 |
原告程森勇,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 被告王鹏,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程森勇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森勇于2014年7月8日以因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森勇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森勇撤回起诉。 诉讼费294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程森勇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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