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学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王学敏,女,1977年8月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王学敏,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跃,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学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766、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彦涛,被上诉人王学敏的委托代理人周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1年7月王学敏进入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从事地图制图工作。2、王学敏与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前后共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王学敏仍在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2013年6月,王学敏向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递交辞职信,注明因个人原因向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提出离职。4、2013年7月,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向王学敏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解除与王学敏的劳动关系。5、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王学敏的工资分别为2262.03元、2725.78元、2182.03元、2967.03元、3459.53元、2979.53元、1906.03元、1884.03元、1711.53元、2094.03元。6、2013年8月29日,王学敏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其与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一、关于经济补偿金。2013年6月,王学敏向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提价辞职信,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学敏主张338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王学敏仍在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故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王学敏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171.55元;三、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10600元费用的返还。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以王学敏得到10600元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学敏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71.55元;二、驳回王学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王学敏、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宣判后,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令其向被上诉人王学敏支付双倍工资违法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王学敏应当返还不当得利10600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王学敏辩称,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未及时与被上诉人王学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审法院判令其向被上诉人王学敏支付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71.55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故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判令其向被上诉人王学敏支付双倍工资违法法律规定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2013年7月向被上诉人王学敏支付的10600元,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王学敏系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可另行解决。故上诉人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王学敏返还10600元不当得利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七彩数字制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