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35号 |
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浩哲,男,1987年9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苏浩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浩哲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23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浩哲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赵娟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苏浩哲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赵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苏浩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赵娟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浩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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