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泌民初字第1143号 |
原告冯贵森,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增堂,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义莉,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贵森与被告吕义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成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贵森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0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冯梦瑶,2011年5月13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冯峻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对两个孩子也很少过问,不尽抚养义务。还常常无端地与原告生气,不时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否则便以死进行要挟。原告考虑两个孩子对她一忍再忍。本想2013年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会回心转意,不料被告依然如此。至今双方无感情可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义莉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双方结婚后感情基础比较好,被告也不存在原告所诉的那些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贵森与被告吕义莉于2008年农历12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2009年7月2日办理登记结婚,2009农历8月23日婚生一女,取名冯梦瑶,2011年农历4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冯峻崴,现二个婚生子女跟随被告生活。二人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原告冯贵森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吕义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冯贵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二人和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又因家务琐事生气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冯贵森与被告吕义莉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二个子女,201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后,原告冯贵森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吕义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冯贵森主动撤回了起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达二年以上,且原告又未提交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贵森与被告吕义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成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庆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