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345-1号 |
原告孙德军,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中启,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彩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涛,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李寿华,女,1946年4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文庆,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李寿华的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军与被告方涛、李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军于2014年6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5327元减半收取2663.5元,由原告孙德军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审 判 员 尹天剑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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