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14号 |
一审原告:王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 一审被告:邵元峰,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 一审被告:陈国伟,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 一审被告:胡彬,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 一审原告王德军与一审被告邵元峰、陈国伟、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指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相荣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