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22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肖XX利用自己担任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自己代为销售的广森电动车车款24455元占为己有,后公司多次向其催缴,被告人肖XX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徐某某、朱某、梅某某等人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抓获证明,产品出货单,徐某、娄某出具的收条,汝南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说明、收据、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利用其作为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经手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X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了其占有的全部货款,得到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伟 审 判 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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