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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银全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银全,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 辩护人康建民,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银全犯贪污罪、滥用职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银全,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

辩护人康建民,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银全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银全及其辩护人康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贪污罪

2011年期间,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安阳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利用主管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分别和都里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陈某某(另案处理)、许家沟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徐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上报虚假危房改造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81000元,其中,孟银全分得95000元,陈某某分得73000元,徐某某分得13000元,并给国家造成53700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具体是:1、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同陈某某合谋,由孟银全分给都里乡8个D级危房改造名额及40个C级危房改造名额,陈某某利用已建好或正在建的虚假危房改造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64000元,其中,孟银全伙同陈某某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3000元,孟银全分得80000元,陈某某分得73000元,其中陈某某有13000元用于公务开支。2、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孟银全同徐某某合谋,利用同样的手段,由孟银全分给许家沟乡徐某某5个D级危房改造名额,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5000元,其中,孟银全伙同徐某某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000元,孟银全分得15000元,徐某某分得13000元。3、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孟银全明知许家沟乡敬老院以敬老院赡养的老人名义上报危房改造手续,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符合《安阳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文件规定,在未经安阳县住建局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对许家沟敬老院通过验收,并拨付给许家沟敬老院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28000元,并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受贿罪

2011年,被告人孟银全利用担任安阳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为安阳县个别乡镇的分配危房改造指标和上报危房改造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孟银全在给辛村镇分配4个D级危房改造指标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辛村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武某某每个指标给其4000元钱协调费,后在其办公室收受武某某现金16000元;2、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在分配给北郭乡邓庄村6个危房改造指标时,利用职务之便,在安阳市盘庚街与滨河路交叉口收受张某某现金12000元;3、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县崔家桥镇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崔家桥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王某某现金4000元;4、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县永和乡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并在安阳市红旗渠广场附近收受永和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郭某某现金5000元,后于2012年4月份,因安阳县纪委开始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情,孟银全又将这5000元钱退给了郭某某。5、2011年的时候,被告人孟银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县瓦店乡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并向安阳县瓦店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柳某某打电话索要活动经费,后在安阳市灯塔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收受柳某某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银全将贪污所得全部退缴给安阳县纪检委。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银全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解许家沟乡集中危房改造资金建设敬老院项目是经过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安阳县危房改造工作会议记录记载。安阳县建设局建设工作简报对许家沟乡21户五保户利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建设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作法予以宣传。认为其是履行领导安排职责,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辩护人康建民辩护认为:1、被告人孟银全得到的钱是从农户存折中私自取得的,是一种侵占个人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构不成贪污罪。2、滥用职权行为与侵占罪是手段与结果牵连犯,应定一罪。许家沟敬老院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不是孟银全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整个领导工作小组的整体决定行为。3、被告人孟银全主动交代收受安阳县东部几个乡镇的红包,为他人在危房改造中提供帮助的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另外孟银全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永和乡郭某某的5000元,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

(一)2011年期间,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安阳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安阳县都里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孟银全分管危房改造工作便利,套用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予以贪污。之后,陈某某就给都里乡前街村的副支书路发的和南阳城村的支书王某甲联系,并征得他们的同意,让已建好或正在建的不符合危房改造补贴条件村民提供虚假的危房改造手续进行上报,陈某某利用村民提供虚假的危房改造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64000元,其中111000元用于给付48户农民;被告人孟银全伙同陈某某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3000元,被告人孟银全分得80000元,陈某某分得7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银全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二)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孟银全同徐某某合谋,利用同样的手段,由孟银全分给许家沟乡徐某某5个D级危房改造名额,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5000元。被告人孟银全伙同徐某某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000元,孟银全分得15000元,徐某某分得13000元。下余17000元用于给付5户农民。

综上,被告人孟银全伙同他人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09000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81000元,被告人孟银全实际非法占有9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银全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另查明:

1、2012年4月,都里乡纪委接到举报反映该乡村镇中心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乡纪委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孟银全通过陈某某退出贪污的危房改造款40000元。

2、中共安阳县纪委证明:2012年6月。安阳县纪委调查组在对安阳县许家沟乡村镇中心原主任徐某某调查期间,孟银全主动到调查组交代其在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贪污32000元补贴款的违法违纪事实,并退回该款。

3、2013年7月27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孟银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银全供述: 2011年安阳县对全县11个乡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其中包括都里乡,在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都里乡村镇发展中心主任陈某某在其办公室说,都里乡都是山村,路比较远,都是自己骑摩托车来回跑,乡里面也不给加油,付出多,收入少,他就给其透露出一种感觉,再加上他给其说过好几次这样的话,正好后期有几户指标,就有了想给他弄几个指标两个人都分点钱的思想。于是就给都里乡陈某某打电话,说上面有几个D级指标,你们乡要不要,但是指标是上面给的,得给上面点好处费,陈某某说这都到后期了,马上该验收了,现在开始翻建房屋,恐怕来不及了,其给陈某某说,你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找几户已经建好的新房,用人家的房子办理手续,照照片。于是陈某某就答应了。其给了陈某某8户的D级指标。过了不久,其又给陈某某打电话说上面又拨了一批C级指标你要不要,陈某某问这一回怎么给上面好处费,其说你瞧着办吧,陈某某问这都快验收了,这40户维修指标咋完成了,其给他说,你可以集中到一个村,让村里找个专业施工队,统一施工,这样速度就快了。后来陈某某找的是都里乡前街村和南阳城村。后来陈某某来到其办公室,其说D级8户,每户按13000元补助,让每个农户得6000元。陈某某说剩下7000元每户给其5000元,8户给其40000元,其默认了。并说这40个C级维修指标每户按4000元补助给你乡,陈某某说村里给农户维修每户也得花约2000元,这样就剩下的2000元每个人得1000元,其也就默认了。这样陈某某给了其共8万元好处费。2011年安阳县对全县11个乡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其中也包括许家沟乡,在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许家沟乡徐某某也在其办公室说,一直给老百姓办好事,但是自己很辛苦,没有经费,从话语中透露出一种感觉,半开玩笑的说,要是从中能解决点电话费、经费就好了。其给许家沟乡徐某某联系,说有点指标,问他要不要,他说想要,但是快要验收了,其给他说你去村里看一下有没有快盖好的房子或新盖的房子,拿他们来补办手续就行了。过了几天徐某某打电话说有几户新建的房子,其就答应给他5户D级翻建的指标,每户9000元补助。他说每户给其3000元,其说行。因为这个事情都是事先和徐某某商量好的,许家沟乡上报的5户D级翻建材料都通过了审查。事后他共给了其15000元好处费。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陈某某供述:2011年安阳县对全县11个乡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其中包括都里乡。2011年9月下旬快验收时,负责此项工作的安阳县住建局村镇股股长孟银全打电话说有几个D级翻建户指标从市里拨到了安阳县问都里乡要不要,能不能给完完片,(意思就是给上面解决点儿好处费)。其说现在已经到后期马上该验收了,现在开始翻建房屋恐怕来不及了。他说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找几户已经建好的新房,用人家的房子办手续、照照相片。其考虑到既能给上面完了片,又能给老百姓谋些好处,就初步答应了。他说给8户D级翻建指标。停了没多久,孟银全又打电话说上面又给拨下来一批C级维修指标,问需要不需要?其问孟银全说这一回咋给上面完片(给好处费),他说你瞧着办吧。并说你可以把40个指标集中到一个村,让村里集中找专业施工队集中施工,这样工期就快了。然后就给都里乡前街村的副支书路发的和南阳城村的支书王某甲联系,征求了他们的意见。后又给领导请示说都里乡的下街村和古井村一直想把危房改造资金套出来修村里道路和美化街道,手续由于不合格,给孟银全那里报了好几次都未通过,让都里乡给他套点好处费,帮了他的忙,他就不会再卡都里乡的手续了,这样做两全其美。领导同意后,其就给孟银全回了电话并开始操作了。最后确定具体分配补助金额是在他的办公室定的,当时就其和孟银全两个人在场。孟银全说这8个翻建户的每户按13000元补助,让每个农户得6000元,每户剩下的7000元,孟银全每户得5000元,8户共得40000元。40个维修户每户按4000元补助,给农户维修房屋每户花费大约也得2000元,剩下的2000元,其和孟银全每人得1000元。危房改造结束后,这8个翻建户和40个维修户共补助危房改造款264000元,其分给48个村民111000元,其和孟银全总共套取了153000元。按照当初的约定给孟银全分了8万元,其分了73000元。其分的这73000元中有13000元用于危房改造期间的公务开支了,其把剩下的60000元拿回家了。让其老婆陈某甲以她的名义存到水冶工商银行。

(2)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2011年安阳县对全县11个乡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其中包括许家沟乡。当时其负责许家沟乡危房改造工作,也是因为这个工作关系我认识了安阳县住建局村镇股股长孟银全。这个工作是2011年7月份开始开展的,前期孟银全分给了其乡名额,让其按照任务指标去完成。2011年10月份左右,安阳县危房改造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多半,孟银全给其打电话说有点指标,问其想要不要,说大家弄点辛苦费。其说想要,但其说现在快要验收了,来不及盖了,孟银全说,你去村里看一下有没有已经建好的房子或快要建好的房子,拿他们补办一下手续就行了。于是其就去几个村转了一下,找了五户,分别是李某某、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莆某某。孟银全问每户能给他多少,其说每户给你3000元,这样孟银全给了其五户的指标,每户给9000元的补贴。等补贴下来后,其给了那五户村民17000元,给了孟银全15000元现金,自己得了13000元。当时其日常开支花了一部分,一部分存到许家沟农村信用社,后来县纪检委查此事时,其就把其和这五户的钱都退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路某某证言

2011年危房改造工作从7月份开始,当时其村的支书路某甲不在家,于是其在村里主持工作,9月底的时候,危房改造工作快结束时,都里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陈某某把其叫到他办公室给其说,上面领导给了一部分维修的指标,现在还不清楚处钱给多少,但是最低是每户3000元,到款下来时,不管多少钱其拿走一半,给上面疏通关系,问其干不干,要是干就给其20户的维修翻新的指标,但时间紧、工期短,马上要验收,只能用于粘房顶,要找20户可靠的人,以他们个人的名义向上申报,工程由村委会统一施工,钱下来后存款折交给其,不要让老百姓知道上面拨了多少钱。其说行,和其村的村干部一起商量后,找了这20户村民。2012年元月份,款下来后,陈某某将这20户的存款折给其,每户是4000元,20户共计80000元。其从农村信用社取回现金后交予他80000元现金,他给了其40000元,说要回去结算一下工程款,剩下的钱其村里自由支配。

(2)证人王某甲证言

陈某某于2011年9月份给其打电话,说上面又下来20户C级危房改造指标,和2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问要不要,其说要。他说为了给领导完片送领导点回扣,这20户C级危房改造指标每户只能给2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这20户的补助款你们可以找个施工队统一粘一下房顶,然后统一结算剩下的钱留到村里。2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每户只能给3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20户C级危房改造的指标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其通过村里的广播对群众说谁愿意粘房顶的就写申请再拿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报名。有20户村民来报了名。2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是其找到郭某甲、王某乙两户,他们的房屋已快要竣工了,跟他们说上面有D级危房改造指标一户3000元,你们要不要这个补助,他们说要。其让会计王某丙把这些材料报给了陈某某。在2012年1月份,补助款下来时,陈某某把22户危房改造户的农村信用社存折给其,后其到陈某某办公室把22户存折和取的106000元钱全部给了他,他给了其46000元,剩下的60000元陈某某留下了,说是要给领导完片,也就是给领导点儿好处。

4、相关书证

(1)任职证明:被告人孟银全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6月19日任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镇建设股股长,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关于2011年危房改造工作的上级文件。

主要内容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或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危房改造审批流程:农户申请、村委会出具意见、乡镇审核、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竣工验收、补助款发放等。

(3)许家沟乡危房改造验收汇总表证明:许家沟乡部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上报的危房改造通过了审批,并取得了部分危房改造补助款。

(4)2011年都里乡危改竣工汇总表及危改对象确认表。

证明安阳县都里乡危房改造C级189户、D109户全部验收合格。

(5)都里乡纪委调查报告

证明2012年4月,乡纪委接到举报反映乡村镇中心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乡纪委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陈某某贪污的危房改造款40000元,孟银全通过陈某某退出贪污的危房改造款40000元。

(6)中共安阳县纪委证明:2012年6月。安阳县纪委调查组在对安阳县许家沟乡村镇中心原主任徐某某调查期间,孟银全主动到调查组交代其在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贪污32000元补贴款的违法违纪事实,并退回该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事实

2011年,被告人孟银全利用担任安阳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为安阳县个别乡镇的分配危房改造指标和上报危房改造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共计3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孟银全在给辛村镇分配4个D级危房改造指标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辛村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武某某每个指标给其4000元钱协调费,后在其办公室收受武某某现金16000元;2、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在分配给北郭乡邓庄村6个危房改造指标时,利用职务之便,在安阳市盘庚街与滨河路交叉口收受张某某现金12000元;3、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县崔家桥镇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崔家桥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王某某现金4000元;4、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孟银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县永和乡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并在安阳市红旗渠广场附近收受永和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郭某某现金5000元,后于2012年4月份,因安阳县纪委开始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情,孟银全又将这5000元钱退给了郭某某。5、2011年的时候,被告人孟银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安阳县瓦店乡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并向安阳县瓦店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柳某某打电话索要活动经费,后在安阳市灯塔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收受柳某某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孟银全的供述:2011年9月份,北郭乡邓庄村的张某某找到其让帮忙给邓庄村几个危房改造指标,其就答应了,其要求每户给其2000元,张某某也同意了,2012年春天,张某某在安阳市盘庚街与滨河路交叉口给付其现金12000元;2011年12月份左右,辛村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武某某要求其给辛村镇分配4个D级危房改造指标时,其要求每个指标给4000元协调费。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武某某现金16000元;2011年10月份,崔家桥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王某某为了让其顺利通过危房改造验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某现金4000元;2011年10月份,安阳县永和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郭某某为了让其在永和乡危房改造工作中提供帮助,在安阳市红旗渠广场附近收受郭某某现金5000元,后于2012年4月份,因安阳县纪委开始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情,将这5000元钱退给了郭某某。2011年的时候,安阳县瓦店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柳某某为了安阳县瓦店乡危房改造工作提供帮助,在安阳市灯塔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收受柳某某现金2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份,安阳县北郭乡进行危房改造,为了给村里要几个危房改造指标,因听说村主任张某某与孟银全相识,其就让张某某去找孟银全,让被告人孟银全给几个危房改造指标。张某某说每户需要2000元。其村上报10户,最后批准6户。2012年春天,危房改造资金下来以后其给了张某某12000元,张某某在安阳给付孟银全12000元。2013年7月30 日,张某某对其说安阳县检察院正在调查孟银全,其把这些钱退给老百姓吧。张某某在北郭乡郭孟辛庄村南边给了其12000元,其都退给了6户农户。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份左右,孟银全说有几个危房改造指标,问其镇要不要,一个需要给上面协调费4000元。当时村干部都是有总比没有强。后来孟银全给辛村镇分配4个D级危房改造指标,事后孟银全在办公室收受其现金16000元。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份,为了让孟银全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危房改造工作中提供帮助,顺利通过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王某某在孟银全办公室内给付孟银全现金4000元。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孟银全称危房改造资金还能再给其乡多拨付点,问其乡要不要,其想多为老百姓争取点钱,就说要。孟银全说其经常下乡辛苦,要求给他弄点辛苦费。2011年年底,其在安阳市红旗渠广场附近给付孟银全现金5000元,后于2012年4月份,因安阳县纪委开始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情,孟银全又将这5000元钱退了回来。

5、证人柳某某的证言:2011年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下来以前一个月左右,孟银全说其乡提交的危房改造手续不合格需要给上面的领导说说,让其准备点钱。其就准备了2000元钱,在安阳市灯塔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给付了孟银全。

(三)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

被告人孟银全年龄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安阳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被告人孟银全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分发危房改造指标或工作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孟银全明知许家沟乡敬老院以敬老院赡养老人名义上报危房改造手续,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符合《安阳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文件规定,私自决定对许家沟敬老院通过验收,并拨付给许家沟敬老院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28000元,并给国家利益造成228000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银全供述

2012年8月3日,安阳县许家沟乡人民政府向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请示利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修建许家沟敬老院,当时向安阳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导汇报,局里没有给其明确的书面回复。许家沟政府上报了21户五保户危房改造申请,其明知道这样做不符合规定,但感觉是为孤寡老人办好事,也就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其通过对许家沟敬老院验收,并拨付给许家沟敬老院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28000万元。

2、证人仝某某证言:2011年,其分管村镇建设股工作。2011年孟银全给说过许家沟乡政府关于建敬老院请示用危房改造资金的问题,其给孟银全说让他找找相关规定,看是否符合政策。后来孟银全没有再给其提起过该事情。

3、相关书证

(1)许家沟乡人民政府文件证明:

安阳县许家沟乡人民政府向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因其乡集中供养五保户21人,供养居所不固定一直困扰其乡的集中供养事业的发展,请示利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修建许家沟敬老院。

(2)许家沟乡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说明:为了加快敬老院建设进度,解决这些五保户的住房问题,经班子研究决定,把21户五保户的危房改造资金22.8万,全部用于新建敬老院,为21户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3)许家沟乡政府财政所票据证明:许家沟乡政府支付修建敬老院资金100万元,其中21户五保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也用于敬老院建设。

(4)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证明:在文件第五项验收标准的质量安全标准中,明确针对许家沟乡集中建设敬老院项目检查要求,新建楼房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5)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料证明: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中显示2011年8月18日,安阳县危房改造工作会议记录记载许家沟乡集中危房改造资金建设敬老院项目,经过安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2011年9月5日,安阳县建设局建设工作简报对许家沟乡21户五保户利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建设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作法予以宣传。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伪造危房改造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81000元,其中被告人孟银全分得950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银全构成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孟银全积极参与、共同分赃,系主犯。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银全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37000元指控被告人孟银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公诉机关指控537000元经济损失中包含被告人孟银全与陈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因滥用职权造成264000元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孟银全与徐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因滥用职权造成45000元的经济损失,因上述滥用职权行为系贪污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主观犯意是为了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予以贪污。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该行为仅应评价为被告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孟银全在贪污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作为贪污犯罪的处罚情节。故被告人孟银全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228000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犯罪立案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银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孟银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危房改造指标发放的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39000元,并为他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银全构成自首,经查,在安阳县都里乡纪委接到举报调查都里乡村镇中心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期间,被告人孟银全主动通过陈某某退出贪污的危房改造款40000元。2012年6月,安阳县纪委调查组在对安阳县许家沟乡村镇中心原主任徐某某调查期间,被告人孟银全主动到调查组交代其在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贪污违法违纪事实,并退回该款。后被告人孟银全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主动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孟银全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孟银全当庭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案发前被告人孟银全主动退还永和乡郭某某的5000元,不应作为犯罪数额,经查被告人孟银全于2011年年底向郭某某索要5000元,2012年4月因案发才予以退还,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应作为犯罪金额计算,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银全在受贿犯罪中存在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银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孟银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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