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12号 |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受贿犯罪,2013年5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做出(2013)封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赃款26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 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刑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李延年 审 判 员 付学堂 二Ο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郑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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