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少民特字第18号 |
申请人王某,住平舆县。 申请人王二某,住平舆县。 申请人王亮某,住平舆县。 监护人王开元,系三申请人祖父。 监护人汤小选,系三申请人祖母。 申请人王某、王二某、王亮某申请宣告代玉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王军见于2012年1月28日不幸身亡,其母亲代玉梅因患精神病于2012年3月份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兄弟三人一直跟随爷爷生活。现爷爷年老多病,无力抚养。特申请宣告代玉梅失踪。 经查,代玉梅,平舆县人。系三申请人的母亲。2012年3月代玉梅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及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出寻找代玉梅的公告,现公告期届满,代玉梅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代玉梅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申请人申请时,代玉梅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王某、王二某、王亮某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代玉梅仍未出现,应认定代玉梅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代玉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邵 巍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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