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967号 |
原告:陈志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 被告:郑州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宝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郑州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华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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