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37号 |
申请执行人王爱真,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天瑞饭店。 业主张峰,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爱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天瑞饭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爱真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天瑞饭店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爱真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天瑞饭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