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6号 |
原告徐艳娇,女,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艳娟,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徐亚飞,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素勤,女,汉族,1937年6月3日出生。 被告徐连兴,男,汉族,1932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王美英,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娇诉被告徐艳娟、徐亚飞、张素勤、徐连兴、王美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娇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艳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艳娇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艳娇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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