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83号 |
申请执行人常筱萱,女,2007年8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银兴影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向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筱萱与被执行人鹤壁银兴影院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鹤壁银兴影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银兴影院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淇滨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筱萱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淇滨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银兴影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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