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28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先锋影视文化艺术创作中心。 法定代表人索保国,主任。 被执行人鹤壁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金春,台长。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先锋影视文化艺术创作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电视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淇滨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先锋影视文化艺术创作中心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电视台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淇滨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先锋影视文化艺术创作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电视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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