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沈刑少初字第66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某),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学斌、被告人马某乙及其辩护人马超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接电话听说有两辆带“120”标志的车辆进入沈丘县人民医院,随即与被告人马某甲赶到县医院。马某甲、马某乙与该车车主马某丁、马某丙等人发生争执,马某乙给马某甲说“该砸请砸了,该打请打了”,后马某甲持伸缩棍将两辆江铃全顺车玻璃砸毁,并将马某丙头部打伤(伤口长4.5CM)。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玻璃损毁价值3219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赔偿马某丙医疗费、车辆维修费一万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13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乙购买伪造的沈丘县卫生局申请书为其与他人合伙购买的两辆金杯面包车在周口市车管所办理了“120”入户手续。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马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学斌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乙辩称其是在马某甲砸车、打马某丙的过程中,与马某丙一方争吵时说出了“该砸请砸了”的话;其行为构不成指控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乙接电话被告知有两辆带“120”标志的江铃全顺车进入沈丘县人民医院,随即与被告人马某甲赶到县医院。马某甲、马某乙与该两车辆的车主马某丁、马某丙等人发生争执,马某乙跟马某甲说“该砸请砸了,该打请打了”,后马某甲持伸缩棍将两辆江铃全顺车玻璃砸毁,并将被害人马某丙头部打伤,伤口长4.5CM。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损的两辆车玻璃价值3219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丙达成了协议,赔偿马某丙医疗费、车辆维修费1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丙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 “2013年8月21日中午,我和马某乙、马某庚、县医院保卫科长李某甲等人在清雅斋饭店吃饭时,马马某辛跟马某乙打电话说我村的马某丙、马某丁开着“120”车去新县医院拉病人,让我和马某乙、马某庚过去看看。我开着车带着马某乙,马某庚骑着他的摩托车跟在后面。我和马某乙到县医院后见有两辆新的“120”救护车在那里停着,我村的马某丙、马某丁、马某丁的母亲正和马某己、马马某辛吵架。当时我也喝酒了,马某乙跟我说:“该砸请砸了,该打请打了。”我就从我车里拿出一根铁质的伸缩棍到车跟前将这两辆车的车玻璃砸烂了,这时马某丙走到我跟前,我以为他要打我,我就拿着伸缩棍照他头上砸了一下,把他砸倒地上了,他的头冒血了。停会儿,马某丙被送急诊室了。我们双方又在那里吵了一会儿被人劝开了。那个伸缩棍被我扔到沙河里了。我对沈丘县物价部门鉴定的被砸毁的车玻璃价值为3219元的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因为新县医院建在我们村,我们就想买几辆“120”车在医院拉人挣钱。我们最初问村里的其他人有干这方面生意的没有,他们都不愿意干,我和马某乙、马某己、马马某辛、马某庚合伙买了几辆“120”车。我们几家说好的,以后谁再买“120”车也不让他们到新县医院接送病人。我们拉的病号是医院科室的医生跟我们联系的,也有病人家属直接找我们的。马某丙、马某丁的“120”车就是案发当天开进去准备接送病人,影响我们的生意,当时我们双方吵了起来,我就把他们的车砸了,还打了马某丙。 事后马某乙和马马某辛去河南一家修车厂把马某丙的那两辆车修好了,花了3000多元。我和马某丙达成了协议,赔偿马某丙医疗费、车辆损失费10000元。包赔马某丙的费用和修车的费用都是我们几家兑的钱。” 2、被告人马某乙供述: “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马某甲、马某庚、李某甲等人在新县医院西边吃饭时,马某己跟马某甲打电话说我村的马某丙、马某丁开了两辆“120”救护车在新县医院停着,让我们几个去看看。我坐着马某甲的车,马某庚骑着摩托车。到新县医院后,我看到马某丙、马某丁一人开着一辆“120”救护车在那停着,马某丙的二妈在一边坐着,拍着胸口说:“老娘在这跑车,谁敢咋着我”。当时马某甲喝酒了,听到这话后拿个铁棍朝马某丙、马某丁开的两辆车上砸,把车玻璃都砸碎了。马某甲上去砸玻璃时,我在旁边说“给他砸了”,马某丙上前去拉马某甲不让他砸车,马某甲朝马某丙头上砸了一棍,马某丙的头被打冒血了,倒在了地上。马某丁他们赶紧把马某丙送到新县医院急诊室,我们就散开了。 我和马某甲、马某庚、马某己、马马某辛合伙买了“120”车。有需要转院的病人,医院科室的医生跟我们联系,用我们的车。 砸车这件事情后来我们调解了,总共赔偿马某丙10000元钱,这10000元钱是我们几家合伙出的。” 3、被害人马某丙陈述: “那天中午12点钟左右,我和马某丁各开着一辆“120”救护车到新县医院院里。马某丁的母亲李某乙骑电动车也过去了。我俩把车停在那,马楼村的马马某辛、马某己过去问我和马某丁干啥,我说刚买的车准备在这接点活,他俩不知道跟谁打电话。没多大会儿,马某甲开着一辆的瑞风商务车拉着马某乙过来了。我先跟马某乙说的话,说话期间马某甲下了车,啥话也没说手里拿个铁棍开始砸我们的车玻璃,除了挡风玻璃和车门子上的玻璃没有砸,其他玻璃全部砸烂完了。我过去和马某甲说话,喊了他一声“三叔”,马某甲踢了我一脚,用铁棍照我头上砸了一下,把我砸晕倒地上了,我清醒后发现我已在医院,医生准备给我缝头上伤口。当时马某甲自己打的我,但是马某乙吆喝着马某甲打的我。我们是拉出院以及转院的病号,还有死人。 在我住院期间,我朋友马磊从中说这事,我与马某甲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我10000元,我不再追究马某甲的法律责任。” 4、证人马某丁证言: “2013年8月21日中午12点多,我和我堂兄弟马某丙每人开一辆“120”救护车到新县医院准备拉人,我母亲在后面骑电动跟着,我俩刚到新县医院内将车停下,马某甲开一辆豫P8881瑞风车拉着马某乙过去了,马某乙说:“砸,砸了都是我的,该砸请砸了。”马某甲手里拿着一个铁质的伸缩棍开始砸我们的车,将两辆车玻璃砸烂了。马某丙刚到马某甲跟前,马某甲拿着伸缩棍照着马某丙头上砸了一下,把马某丙打倒了,头被打冒血了。我母亲上前理论时被马某庚推倒了,后又被马某乙推几下,我赶紧找担架把马某丙送新县医院急诊室去了。” 5、证人李某乙证言: “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儿子马某丁和我侄子马某丙一人开一辆刚买的“120”急救车去县医院拉病人,我骑着电动车在后面跟着。当天中午12点多,马某丁的车刚到县医院,我们村的马某甲和马四蛋就带着马某庚、马某己、马马某辛等人过来了。马四蛋当时跑到停在县医院的警用装备车上把摄像头关掉,接着马四蛋说:“都给我砸,该砸砸,砸了都是我的。”马某甲就拿一个可以伸缩的铁棍到马某丁、马某丙开的车前把两辆车的玻璃都砸坏了。马某丙刚走到马某甲跟前,马某甲拿着伸缩棍朝马某丙头上砸了一棍,把马某丙打倒在地,当时马某丙的头上脸上都是血,我上去拉,马某庚把我推到两次,我站起来后去追马某甲、马四蛋,不让他俩走,让他俩给马某丙看病,马四蛋把我推倒几次。马四蛋和马某甲他们就被人劝走了,马某丁把马某丙送到新县医院急诊室了。” 6、证人李某甲证言: “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我和马某乙、马某甲、马某庚等人在新县医院西边的小饭店吃饭时,马某乙接个电话,说有两辆私人的“120”车去新县医院接活了,过去把车砸了,不能让他们的“120”车放在新县医院。马某甲、马某乙、马某庚就去新县医院了。因为我是新县医院的保卫科长,怕他们打起架来,我就走着去县医院。到了医院马某甲已经把他们一个村的人刚买的两辆“120”车砸坏了,并把其中一个人打伤了。” 7、证人马马某辛证言: “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新县医院大楼北门口,看见两辆“120”车从北面开过来。我怕这两辆“120”车争我们的生意,就用手机给马某乙打了个电话说:“过来两辆“120”车,听说有病号转院,你过来看看。”我打完电话就顺着这两辆“120”车的方向去。这两辆“120”车停在医院大楼东边路上(西边),我快到跟前时就听到有人喊:“该砸砸,砸了算我的。”不是马某甲喊的就是马某乙喊的。我到跟前见是我村的马某丙、马某丁的“120”车,马某甲手里拿个橡胶把的铁棍在砸这两辆车的玻璃。马某甲砸了车照马某丙头上砸了一下,把马某丙的头打冒血了,马某丙倒在地上。后马某丙被人送新县医院急诊室了。 因为新县医院建在我们庄,我和马某乙、马某甲、马某己、马某庚几家合伙买了四辆“120”车在新县医院经营。医院内部的“120”车只负责把病人从外面接到医院,不负责病人转院、出院等。如有病人需要转院、出院,病人跟我们联系或者医生跟我们联系,我们负责拉。所赚的钱除去支出后我们五家平分。” 8、证人马某己、马某庚证言与证人马马某辛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王某证言: “我是沈丘县人民医院的职工,负责管理“120”车及急救车。医院的“120”车都是医院买的,负责院前救护等,对病人是免费救护。医院也有私人车辆进行救护的,因为这些私人车辆没有喷涂“120”标志及急救标志,我们医院管不住他们。他们也只是对病人出院、转院进行救护。现在咱们医院“120”车不够用,有些病人干脆就找私人车辆,价格他们私下谈的,医院不参与,也不知情。” 10、证人高金朗证言。证实其汽车维修部在2013年维修过两辆被砸毁车玻璃的“120”车。当时换了13块车玻璃,维修费2140元。 11、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汽车玻璃价值3219元。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3、被害人马某丙住院病历。 14、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丙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丙医疗费、车辆维修费10000元。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分别提交一份由被害人马某丙分别出具的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的谅解书。 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13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乙购买伪造的沈丘县卫生局申请书,为其与他人合伙购买的两辆金杯面包车在周口市车管所办理了“120”入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乙供述: “2013年9月1号,我和马某戊去周口车管所办理两辆金杯“120”车入户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说我这套手续中还缺少一份沈丘县卫生局的介绍信。我到询问接待室问哪有帮忙办理入户的“黄牛”,一个女工作人员给我介绍一个叫郭某的“黄牛”。我跟郭某说我的手续中还缺卫生局的介绍信,问他能办不能。郭某说他可以办好,一辆车要2000元的费用。我同意了。第二天上午我和马某戊开着两辆““120””救护车到周口车管所找郭某。郭某领着我们去办理各种手续。手续办好后交到周口市车管所,我和马某戊回沈丘了。到第三天下午,郭某跟我打电话说两辆的行车证和牌子都弄好了,放在项城马四果店里了。 那两张卫生局的介绍信,也即是公安人员给我看的这两张盖有沈丘县卫生局公章的申请书,内容为申请、周口市车管所:兹有沈丘县东方医院新购金杯救护车一辆,车号为14288,已在我局备案,敬请给予办理业务,落款是沈丘县卫生局,时间是2013年9月3日。另一份内容一样,车号为14289的申请书是郭某办的,我不知道他是如何办好的手续,但我知道他做的是假介绍信,因为郭某不可能到跑到我们县卫生局开来介绍信。” 2、证人郭某证言: “大概是在2013年9月份一天上午,在周口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跟我说有两辆沈丘的““120””救护车,没有公购信,问我能不能办理入户,我说可以。三天后,后来沈丘人(后来知道是马某乙)跟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办理入户,每辆要费用多少钱。我说:“你把手续拿来我看看,要是没有公购信每辆车要1400元。”又过三天后,马某乙和其他两个人开着两辆救护车来找我。我安排他们到沙河北上海大众入户点进行入户。当时车手续不全,工作人员说缺少主管部门的证明信。我先安排他们外检了,后让他们把手续拿走补齐再来。我收了他们2800元。几天后,马某乙让人给我把两辆车的手续送来了,还说手续都补齐了。我把手续交到车管所办理了入户。几天后,我把办理好的车牌子、手续按照马某乙安排的放在项城的马四果店里了。 我没有帮马某乙的“120”车辆办过盖有沈丘县卫生局公章的申请书,当时是车管所的人写了需要补充的手续,缺的手续有机构代码上面加章,委托书加盖章,主管单位的信等方面的东西。我就收马某乙2800元的入户费用,当时因为购车发票是马某乙的名字,他准备将车入户到东方医院,所以马某乙去周口中原二手车交易市场开了两张交易发票,每张600元,马某乙可能将这1200元也算在给我的费用里面了。” 3、证人马某戊证言: “2013年9月份,我和马某乙去周口车管所两次办理“120”入户手续,第一次是和马某乙一起去的,第二次是和马某甲、马某乙我们三个一起去的。我和马某乙第一次到车管所后,没去找工作人员,直接找的帮助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店面。那人看了手续后说手续不全,还需要卫生局、东方医院、财政局的章。那人给我们这两辆“120”车验了车并拍了照。当时马某乙在车上,那个“黄牛”让我在路边等着。没过多大会儿,“黄牛”给我一些材料让我交给马某乙。不一会儿我和马某乙就回沈丘了。回来后马某乙给我几张纸,上面是啥内容我没看,让我去找李某甲盖章。我找到李某甲后,李某甲看看又给我了,说让我先拿回去。我拿回去后把这些东西又交给马某乙了,这些印章是马某乙找人办的,找谁办的我不清楚。第二次去之前,马某乙跟我和马某甲说手续都办齐了,让我和马某甲同他一起去的周口。还是去的那个店面,马某乙让我和马某甲在车上等着,他自己去找人办理的,找的谁我不知道,办理的过程我不清楚。手续办好后,我和马某乙、马某甲一起去的项城市区的“马四果店”里拿的。” 4、证人李某甲证言: “2013年6、7月份新县医院刚开门时,马楼村的马某乙、马某甲等人买了四辆“金杯”车,想入县医院的“120”车的户。当时他们入不了户,就找到我让我帮忙入户,并许给我事成之后每个月给我3000钱的提成。我战友张某是沈丘纸店东方医院的院长,我就跟张某说了这事,张某给我复印了一张东方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加盖了他们医院的印章,张某又以他们医院需要购买“120”救护车的名义对沈丘县卫生局打印了一份申请,到沈丘县卫生局加盖公章后,将这两样交给了我,我把这些手续都交给了马某乙。停了一段时间我和马某乙去了周口市车管所一次,从车管所里拿回了两张表,回来后我拿着这两张表去东方医院找张某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后将这两张表交给了马某乙。后来马某戊拿一些材料找到我说马某乙让我给他加章,我看了后又交给马某戊了,没有给他们加章。他是怎么让卫生局出的证明我就不清楚了。这个事后来我就没有管过。” 5、证人张某证言: “2013年7、8月份,县医院的李某甲找到我说,他买了辆救护车准备在县医院跑运输,没有医院手续入不了户,想用我医院的手续入户,因为我和李某甲是战友,就同意了。我给李某甲提供了我单位的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出具了两张空白的委托办理车辆入户的委托书。后来我又去县卫生局写了一份申请并加盖了卫生局的公章(申请内容大概是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购买“120”车一辆,以东方医院的名义申请的)。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6、现场照片。 7、沈丘县公安局从周口市车管所提取的申请二份。内容为周口市车管所:兹有沈丘县东方医院新购金杯救护车一辆,车号为14288,已在我局备案,敬请给予办理业务。落款是沈丘县卫生局,时间是2013年9月3日。周口市车管所:兹有沈丘县东方医院新购金杯救护车一辆,车号为14289,已在我局备案,敬请给予办理业务,落款是沈丘县卫生局,时间是2013年9月3日。二份申请上均加盖“沈丘县卫生局”印章。 8、沈丘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没有在2013年9月3日申请沈丘县东方医院新购金杯(车架号为14288、14289)两辆救护车备案申请。 9、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章检验鉴定书。证实提取于周口市车管所的申请书上的印章系假造的。 10、车辆识别代号为14288、14289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乙又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用于车辆注册登记,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 被告人马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 慧 审判员 张晓莉 审判员 刘义荣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抗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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