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荥执字第705号 |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女,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霞协助其办理豫A3VX53号福特翼博小轿车的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马 柯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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