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4)三民终字第9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江。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代为申请调解,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荣秀芹(又名宋秀芹)。 上诉人孙海峰因与被上诉人高立江、原审被告荣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海峰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海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海峰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孙海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红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