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4)三民终字第114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随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氏县供销宾馆。 法定代表人杨占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卢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随英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供销宾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随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随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随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陈随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