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6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明根,男。 委托代理人程予民、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全有,男。 上诉人尚明根因与被上诉人范全有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尚明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陈兴祥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刘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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