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51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培轩,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77年9月2日。 在本院执行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新华已按照(2013)新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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