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34号 |
申请执行人常连玉,男,1964年10月12日。 被执行人张金永,男,1971年5月26日。 在本院执行常连玉与张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永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新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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