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一初字第939号 |
原告郭爱红,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郑州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红诉被告郑州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爱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佳青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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