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1075号 |
原告陈玉华,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张天立,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诉被告张天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玉华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佳青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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