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746号 |
原告秦孝萍,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宝琴。 委托代理人任行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孝萍与被告郑州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孝萍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孝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孝萍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孝萍负担。
审 判 长 李 银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肖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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