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941号 |
原告王某某,男,1929年5月12日生,汉族。 原告郝某某,女,1930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振峰,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荣,女,1963年12月29日,汉族。 被告郁某某,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郝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郝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郝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3949元,减半收取1974.5元,由原告王某某、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银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肖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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